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1999年8月18日至23日在拉萨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1个男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1人,教练1人,运动员6人。
三、竞赛项目 55公斤、60公斤、70公斤、80公斤、80公斤以上级。
四、竞赛办法 每项每队限报运动员2人。 比赛采用三局二胜制。 比赛不受时间限制,直至一方取胜为止。 比赛采用预、决赛制。预赛采用分组进行双败淘汰制,每组录取前4名参加决赛。决赛采用同名次决赛决定前8名。即:1—1决出第一、二名;2—2决出第三、四名;3—3决出第五、六名;4—4决出第七、八名。
比赛采用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审定的《押加竞赛规则》。
五、奖励 各项比赛录取前8名,均给予奖励。对未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均发纪念奖。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服装 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民族服装,穿胶底鞋。
七、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八、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