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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if (1297 bytes) 总规程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1999年在北京举行;同时在拉萨设分赛场,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

  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体育盛会、团结盛会。本届运动会的宗旨是:发展民族体育,增强各族人民体质,加强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举办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贯彻、实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具体体现。通过举办运动会,将进一步展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和当代运动技术水平,展示民族平等、团结、进步、繁荣的新气象。发扬“团结、拼搏、奋进”的精神,为弘扬民族文化,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国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主办单位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二、承办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赛场)

    三、日期和地点

    1999年9月24日至30日在北京市举行
    1999年8月18日至23日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举行

    四、项目

    1.竞赛项目

    抢花炮、珍珠球、毽球、蹴球、木球、秋千、武术、龙舟、民族式摔跤(搏克、格、且里西、北嘎、绊跤)、马上项目(速度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射弩、打陀螺、押加

    2.表演项目

    由各单位推荐报项,经主办单位审定。

    五、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六、参加办法

    1.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要有代表参加。为此,各地组团时,应确保有本地区独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2.参加单位组团名额:第一次报名后,根据运动会规模,统一分配名额。
    3.参加各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4.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6至15人之间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5人;运动员总数在16至30人之间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8人;运动员在31人以上的,每超过10人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七、竞赛、表演办法

    竞赛及表演项目按规程、规则执行。 参赛不足3个队(人)的竞赛项目,自行取消比赛,可作为表演项目参赛。

    八、运动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公民。 经县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符合竞赛、表演各项目规程的规定。

    九、报名日期和要求

    第一次报名:各单位报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人数,于1998年10月31日截止。
    第二次报名:各单位报参加竞赛、表演项目和参赛运动员的名单,于1999年5月31日截止。逾期不报者以弃权论。
    报名表要用汉字书写、字迹工整,逐人逐项认真填写。

    十、报到日期

    北京:代表团报到日期宗汀1999年9月21日至23日。各代表团可派两名联络员于9月19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团有关事宜。
    拉萨:代表团报到日期定于1999年8月13日到15日。各代表团可派两名联络员于8月10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团有关事宜。

    十一、奖励

    各项目奖励办法按单项规程执行。

    十二、仲裁委员会

    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按单项规程执行。

    十三、表演项目评判委员会

    表演项目设评判委员会,按表演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十四、裁判员、评判员

    裁判员、评判员按各项目规程派出。 北京:裁判长、裁判员、评判委员会主任、评判员于1999年9月19日到大会报到。 拉萨:裁判长、裁判员、评判委员会主任、评判员于1999年8月10日到大会报到。

    十五、服装

    各代表团的少数民族成员都要备有民族服装。运动员比赛着装,按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十六、器材

    比赛器材按各项目规程执行。 表演所需器材,原则上各代表团自备,如遇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七、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颜色自定,规格为2X3米。旗上标汉文全称,民族自治区可并标自治民族文字。

    十八、表彰活动

    运动会期间将表彰一批为发展免族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并邀请模范集体代表和模范个人观摩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评选办法另发)。

    十九、解释权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民委、国委体育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