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1999年8月18日至23日在拉萨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单位可报男、女各1个队参加比赛。每队领队兼教练1人,运动员3人。
三、竞赛项目 男子 A:团体比赛 B:个人比赛 女子 A:团体比赛 B:个人比赛
四、竞赛办法 团体比赛:男、女参赛队各6个队(包括6个队)以上,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不足6个队、采用单循环办法进行决赛)。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办法进行预赛;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办法进行决赛。预赛采用一次抽签分组。 计分方法:以本队3名参赛队员的得分累积计算。 个人比赛:以团体比赛中运动员个人成绩计算。 计分方法:以每个队员5次攻击得分累积计算。
比赛采用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审定的《打陀螺竞赛规则》。
五、奖励 各项比赛录取前8名,均给予奖励。对未获得名次的队和个人,均发纪念奖。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其余由承办单位选聘。
七、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