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1999年9月24日至30日在北京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和人数
各代表团均可报队参加比赛。人数、性别、年龄不限。领队1人。每个项目可派编导1人。每个项目不得超过35人。
三、表演办法
表演项目分竞技、技巧、综合三类。
表演项目分室内、室外。
表演项目分两轮进行。
比赛采用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审定的《表演项目比赛规则》。
四、奖励
比赛设一、二、三等奖,均给予奖励。集体项目颁发奖杯和奖章,个人项目颁发证书和奖章。
五、服装
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民族服装。
六、报名办法和要求
第一次报名只报参赛项目数和人数。
第二次报名要填写《表演项目报名表》。
第二次报名时每个参赛项目须附上录像带(1份)、解说词(一式4份),竞技类项目还须附竞赛规则(一式4份)。
录像带,解说词、规则各1份报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其余解说词、规则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各1份,报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委会各2份。
七、评判委员会
正、副主任及委员由主办单位指派。
八、裁判员
评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
九、表演项目不设仲裁委员会,其职能由评判委员会执行。